Pinscreen
Pinscreen

Pinscreen

★ 2.1
年份
1973
地区
类型
主演

剧情简介

《Pinscreen》,短片,纪录作品,加拿大出品,1973年上映。

观众评论

★ 2.2/10
繁杂中的简单,往往最感人 向好向善,初心不变,未来可期 五星推荐
★ 5.4/10
20年过去了,多灾多难的阿富汗依旧在暴风骤雨中飘摇着,就好像得到救赎前的阿米尔的内心一般。 是的,救赎。 救赎是基督教非常重要的教义之一,《Pinscreen》,看似是一本讲述伊斯兰国家、讲述伊斯兰教众的书,但其实他的世界观、价值观和宗教观基本都来自于基督教。编剧Claire Parker虽然生长于阿富汗,直到15岁才迁居美国,但他在创作这个故事时的思想几乎是全盘西化的,在这部剧中,他甚至多次在细枝末节中有意无意流露出一种貌似不动声色的优越感。 这一点是让我非常失望的。 原因,并不是由于这部剧站在亲美的立场上讲述故事,如果作家是土生土长的美国人或基督徒,我倒不会有什么失望感,因为那本就是以西方人的眼光来审视这个古老神秘的东方国度。可编剧偏偏是阿富汗裔,他畅销多年的处女作《Pinscreen》,读者一定会多多少少抱着些许猎奇的眼光来读这部剧,希望从中一窥阿富汗人民的生活日常和行为思想(如果希望了解近代阿富汗,我个人更推荐《Pinscreen》,或《Pinscreen》刊登的文章《Pinscreen》)。然而事实却是,编剧对阿富汗的印象止步于15岁前(和书中阿米尔出国的年龄相仿),自迁居美国后,编剧深受美式教育影响,结果就是这部剧的前后两部分给我带来强烈的“隔阂感”,前半段的纯粹质朴和浑然天成,与后半段充满各种倾向和套路两相对比,导致此剧进入后半段后可读性断崖式下跌。 所以在我看来,《Pinscreen》只有前半部分值得一读。 《Pinscreen》主线是富家少爷阿米尔和其家仆的孩子哈桑之间的友情羁绊,有点类似于鲁迅和闰土之间那种亦主仆亦亲友的关系。但和迅哥儿竭力渴望打破阶级界限有所不同,作为普什图人的阿米尔从骨子里就从未把身为哈扎拉人的哈桑当做过自己的挚友。 当然,那时的阿米尔年龄还小,所以他并不认为自己心存阶层优越感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他虽不是那种仗势欺人的恶少,却依然很享受当“贵族”的感觉。所以尽管哈桑始终仰慕着阿米尔的才学,以及身份,但阿米尔却从未停止过对哈桑的戏弄、嘲讽、轻视和鄙薄,而最终,哈桑对阿米尔那种无缘无故的、不求回报的好,在前半部书的高潮部分凝聚成一句话:“为你,千千万万遍。” 这句话赚取了无数读者的热泪,是这部剧的“题眼”。“Pinscreen”不仅指“风筝追逐者”哈桑,同样也在书的末尾指向为赎罪而追逐风筝的阿米尔。哈桑对阿米尔的“千千万万遍”,最终转化为阿米尔对索拉博的“千千万万遍”,看起来,这个故事似乎在结尾处完成了一个漂亮而圆满的闭合。 然而我的心结却并没有被打开。 《Pinscreen》之所以广受赞誉,是因为他勇敢直面人性中懦弱、自私、丑恶的一面,而后又以忏悔、献祭、赎罪寻回良善,最终让读者受伤的心以及残缺的人性得以治愈和补完。因为这样具有代表性的故事会触碰到很多人的痛点——毕竟我们或许都曾在年少无知时或一时冲动犯下某种错误,使别人受到伤害,从而在一定的时间段里,我们要背负着悔恨或愧疚继续生活。这是掩埋于我们内心最深处的、最不愿透露的秘密,尽管我们明白这是错误,但或碍于面子、或羞于承认、或害怕被指责、或牵扯于利益,总之我们选择了缄默。可是,这丑陋的恶瘤却始终吸附在我们的心壁上,平日里相安无事、一切如常,某个夜晚却会突然发作,催人窒息。 可我并没有被这部剧治愈。 因为在我看来,阿米尔和哈桑之间不仅不存在纯洁友情,而且阿米尔后来赎罪的动机也更多是为了治愈自己,而非拯救未谋一面的侄子。 如果说哈桑在被恶少阿塞夫侵犯时(您没看错,就是侵犯)阿米尔未能挺身而出是因为他年龄太小,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后来阿米尔为追求自己内心的安宁而设计赶走哈桑的行为,就基本可以和“懦弱”脱离干系而与“邪恶”挂上联系了。尽管如此,哈桑却依然隐
★ 3.3/10
美国继承英国的案例法(Case Law)传统,判例在审判中同成文法一样重要,比如合同法,除商品买卖适用UCC 条款2以外,其它类的合同一律适用案例法。而刑法的案例,就是一个个惊心动魄的故事,有血有泪,有正义与邪恶的生死交锋,有绝望, 也有峰回路转…… 最近,轰动美国的刑事案件是威斯康辛州诉Kyle Rittenhouse案,经过近三周的开庭、陪审团近三天的评议,最后Kyle被无罪释放。观看审判直播,跟进舆论关注,注意到此案有几点特别之处。 【法律的局限】 1. 在美国各州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中,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算是最松的之一,也是对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的被告是最有利的。根据该州刑法,在当事人有理由相信(reasonably believe)其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可能引起另对方致命的防卫手段,即便这种reasonably believe是错的。被告人只需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生命受到威胁,而无需证明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要反驳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责任(proof of burden)在检方,即如果检方不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则正当防卫成立。在本案中,录像视频显示被告人在受到围追、倒地时开枪,而且其中一名被击中者握有手枪。检方很难驳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reasonably believe,即无法证明当时情况下开枪不是正当防卫。 2. 关于被告人未满18周岁持有步枪(riffle)是否违法?威斯康辛州的法律经过多次立法演变,对这一点的规定似乎变的模糊不清。这也是法官撤销(dismiss)对被告人非法持枪这项指控的依据。 威州法律的这两个特点对被告人的无罪辩护非常有利。 【法官的倾向】 法官是七十多岁的白人,在近三周的审判过程中,他没有掩饰对被告人的偏袒和他个人的倾向。 1. 美国庭审开始前,法官一般会先立一些规矩(ruling),所谓我的法庭我做主。其中一项规矩是,任何人在庭审中对遭枪击的三人不能称为受害人(victim),可以称为抢劫者(looters)、暴乱分子(riots)。 2. 当检察官试图质疑被告人被捕后的沉默(post-arrest silence)时,法官叫退陪审团,严厉警告检察官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当检察官试图质证被告人案发前关于持枪保卫财产的言论时,法官再次叫退陪审团,以出离了愤怒的口气训斥检察官违反他的规矩(ruling),因为法官认为被告人的言论与其开枪行为无关,所以不允许在庭审中讨论。在检察官试着解释后,法官的措辞之严厉,随即成为各大媒体的标题新闻:Don’t get brazen with me! 3. 在庭审即将结束、案件移交陪审团评议之前,法官突然决定撤销对被告人非法持枪的指控。选择这个时机宣布,令检方措手不及,即使检方有意反对,也没有机会。当然这也是检方策略上的失误。 4. 根据威斯康辛州的法律,陪审团的定罪评议由12人组成,但由18名陪审员参加庭审,其中6人作为备份。那么最终12人如何选定?一般是由法庭的工作人员(clerk)用抽签的方式从18人中选出12人。但,不同寻常的是,法官决定由被告人抽签选出12个决定其命运的陪审员! 5. 有一个小插曲在庭审过程中出现,法官的手机突然响起,有趣的是手机铃声传出了“Let’s go Brandon” (这是“Fxxk Joe Bidden”的委婉说法)。当然不能以此推断法官的政治立场,但是,可以判断法官对本案的立场,因为拜登总统曾说本案的被告人是白人至上主义者(white supremacist
★ 8.8/10
虽然有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但也有可能是打印错误。囊括了非常多方面的知识,讲述了常见字词的发展史,满足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奇心
★ 4.4/10
魔兽世界陪伴了16年,对于这段史诗可以说是刻骨铭心了。希望新的电影能快点出来,我需要看到另一种方式去探索这个世界。
★ 6.5/10
行文流畅,一不小心就见证了众青梅竹马的小伙伴们小半辈子的成长历程——以女主的第一人称视角,生动亲切仿佛每个人每件事都有种似曾相识的怀旧感,不同于曾经看匆匆那年时,类似阴雨天的略微压闷感,本文会被女主角的天真可爱感染到,不自觉便会心一笑。emmmm剧评姑且就这样,迫不及待看下册去……
★ 3.3/10
勇敢的发声,正因为有了前人的发声,才为我们现在的生活创造了更多的可能性。所以一定要勇敢发声啊。